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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t365娱乐官网社会组织管理创新工作实施方案

2011-09-14

根据省委社会管理创新研讨会精神、省民政厅对社会管理创新的要求,及州委州政府关于社会组织管理创新工作的安排部署,为了稳步推进我州社会组织管理创新工作,创新社会组织管理机制,加强社会组织建设,提高社会组织管理能力,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以分类指导为出发点,以登记制度改革为突破口,以扶持发展为主旋律,以社会组织能力建设为中心,以登记管理机关建设为基础,以社会组织管理创新为突破口,坚持从实际出发,以人为本,服务为先,固本强基,依法管理,创新社会组织服务管理理念、政策体系、体制机制和方法手段、切实加强提高社会组织建设、创新社会组织管理的能力。围绕“发展”、“建设”、“服务”、“监管”开展工作,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经济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二、工作目标

构建社会组织管理体系。拓展政府和社会组织合作渠道,通过项目购买、项目补贴、项目奖励等方式,积极支持推动社会组织参与社会管理。坚持培育扶持与依法管理并重,大力发展“枢纽型”社会组织,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提供公共服务、反映利益诉求、扩大公众参与、增强社会活力、促进社会发展等方面的积极作用。进一步创新社会组织规范管理体制,完善培育和扶持政策,优化发展环境,激发社会活力,使社会组织成为社会建设的重要力量。

紧紧围绕维护社会稳定的工作大局,抓住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通过创新社会组织管理服务思想理念,完善社会组织管理服务体制机制,推动社会组织管理服务工作措施落实,认真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问题。对社会组织做到底数清、信息灵、措施准、管理严、服务好,形成党委领导下的政府管理、社会监督和社会组织自律相结合的社会组织管理格局。

三、组织领导

为确保社会组织管理创新工作取得实效,成立以州政府分管民政工作的领导为组长,州民政局局长为副组长,各有关单位为成员的社会组织管理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形成民政部门牵头,建立与业务主管单位和公安等部门的联系会商机制,建立完善对各类社会组织实施科学有效管理的工作机构,完善统一登记、分类管理、行业指导、综合监管相结合的社会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对各类社会组织实施“一体化”规范管理。

四、主要任务

一是加强登记管理,健全完善管理制度。进一步健全完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制度,不断完善社会组织分类管理制度。认真按照民政部、省民政厅切实加强分类指导的精神,有重点地培育和扶持适合我州经济、社会发展建设需要的社会组织,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的社会服务和社会文明和谐作用,促进我州社会治安稳定,共同营造适应我州建设的和谐社会大环境。

二是加强规范管理,引导社会组织开展诚信自律建设。与各业务主管单位密切合作,加强规范管理,促使社会组织在法律、法规许可和核准的章程规定范围内开展活动。引导社会组织建立行业诚信自律机制,初步形成社会组织优胜劣汰的奖惩机制。对诚信守法、严格自律、作用明显的予以扶持;对自律机制不健全、作用发挥不明显的进行整改,对拒绝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予以撤销。通过扶持信誉良好、社会作用和行业地位突出的社会组织,规范社会组织管理,为社会组织创造环境宽松、公平发展的社会环境,有效发挥其为我州建设做贡献的积极作用。

三是加快推进政社分开步伐。按照社会化、专业化的要求,加快推进全州各类社会组织与主管行政部门在机构、人员、资产、财务等方面彻底分开,逐步实现自我管理、自主发展。全州各级行政部门原则上不再作为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要按照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分期分批推进社会组织与行政部门脱钩。少数有特殊职能的部门,可暂时保留业务主管单位职责,但要积极创造条件,加快政社分开步伐。行政部门不再作业务主管单位以后,要进一步加强业务指导、行业管理,给予政策指导,提供良好服务。

四是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方式。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加快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步伐。对可由社会组织承接的事项,政府通过项目购买、项目补贴、项目奖励等多种形式,实行购买服务,逐步实现公共服务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研究制定财政补贴、特许经营、贷款贴息等政策,落实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支持鼓励各类社会组织承接公共服务项目,逐步扩大公共服务的供给,降低服务成本,提高服务质量。进一步规范购买公共服务操作程序,明确购买服务的范围和项目、购买方式及监督评价方式,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五是积极培育“枢纽型”社会组织。制定全州“枢纽型”社会组织工作规范,以人民团体为骨干,认定、新建、提升一批州级枢纽型社会组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授权“枢纽型”社会组织承担业务主管单位职责,将性质相同、业务相近的社会组织联合起来,并对相关社会组织进行日常管理服务,充分发挥其龙头作用,进一步形成合力、促进社会组织共同发展。扩大“枢纽型”社会组织管理的覆盖面和影响力,使之成为党委政府与社会各界群众广泛联系的桥梁和纽带。逐步建立健全在党和政府领导下充分发挥“枢纽型”社会组织作用的工作体系、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

六是建立社会组织监管机制,健全归口管理、双重负责、分级管理体制,完善以登记、审批、监督、管理、行业处罚为主要内容的执法体系。建立社会组织信息公开、信用监管、社会评估等制度,有效控制社会组织行为,建立法制监督、政府监督、社会监督、自我监督相结合的监督体系。建立民政、公安和业务主管部门的联系会议制度和协同管理工作机制,加强工作联系和信息沟通,加大对社会组织违法行为的依法监管查处力度,坚决取缔非法社会组织,严厉打击各种非法活动,维护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为社会组织在我州建设活动中提供公平、公正的发展环境。切实履行登记管理机关的登记、年检管理、政策制定和综合协调职责,与业务主管单位分工合作、协同配合,形成综合监管体系。逐步改变重入口登记,轻日常管理的传统管理模式,加强以规范年度检查、信息公开,重大活动报告制度,服务项目、会费标准备案制度等行为规范化的日常监管。

五、实施步骤

按照全州开展社会管理创新综合工作的总体部署和要求,结合我州社会组织管理创新工作实际分步实施: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1年7月一2011年8月)

成立社会组织管理创新工作领导小组,高标准、严要求,配齐工作力量,深入开展调研论证,科学制定社会组织管理创新试点工作方案,落实相关部门工作任务,动员部署。通过进行深入动员部署和宣传发动,提高认识,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社会管理创新综合试点工作活动的要求上来。

(二)整体推进阶段:(2011年9月一12月)

认真抓好本《实施方案》各项工作内容的落实,按照系统研究、整体设计、试点先行、整体推进的原则,重点确定一批社会组织开展试点建设工作,以点带面,扎实推进各项工作,促使社会组织管理创新试点工作活动真正落到实处,确保社会组织管理创新试点工作取得实效。

(三)总结提高阶段:(2012年1月—3月)

对社会组织管理创新试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全面总结,查摆问题,分析结症,整改落实,对未落实的项目集中攻坚,对取得的经验加以总结、推广,使社会组织管理创新试点工作由点到面,全面推进、整体发展,发挥试点建设的示范作用。

六、工作措施和要求

(一)统一思想认识,明确职责任务。由州民政局牵头组织,各成员单位有关人员参加,从讲政治、顾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深入推进社会组织管理创新工作的重要意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省委、州委的决策部署和要求上来。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树立管理就是服条的思想,把深入推进社会组织管理创新工作作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抓好落实。

(二)加强组织领导,建立联动机制。成立以州政府分管民政工作的领导为组长,市民政局局长为副组长,各有关单位为成员的社会组织管理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是在州社会管理创新综合办公室的领导下,负责全州社会组织管理创新试点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工作。工作小组设立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州民管局,负责社会组织管理创新工作的日常工作。各成员单位明确1名有关业务科室的同志为联络员,及时掌握情报信息,及时报告工作情况。工作小组建立联动机制,统一领导各有关部门,做到职责分工明确、信息情报互通、工作制度完善、协调配合一致。

(三)深入调查研究,强化工作措施。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任务分工,相互密切配合,在第一阶段要指派专门人员,搞好调查研究,掌握准确情况,明确工作方向,制定有针对性的工作意见和具体措施。

(四)建立会商机制,互通情报信息。采取例会和专题会议形式加强情报会商和工作研判。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例会,主要是通报情况,交流信息,分析研判,部署工作。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处理社会组织管理服务工作中的重大、敏感、突发等问题。召开例会,提前3个工作日将会议通知和需要协调解决的事项告知成员单位。召开专题会议,随时通知成员单位协调解决事项。会议决定的事项以会议纪要形式印发各成员单位,并报州社会管理创新综合办公室。工作小组各成员单位之间建立信息互通机制,各成员单位每个月将工作进展情况和有关信息书面报告工作小组办公室,办公室以工作小组通报形式发至各成员单位。

(五)结合年检工作,加大监管力度。年度检查是社会组织监督管理的基础环节,是依法加强和改进社会组织发展与管理的重要内容。做好年度检查工作,是法规赋予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共同职责。通过年度检查,对社会组织依照章程的规定,建立健全各种内部规章制度的情况和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进一步加大对社会组织的监管力度,更有效地监督、管理社会组织,使其更加健康发展。

(六)开展评估工作,改进监管方式。针对部分社会组织存在的组织机构不健全、内部治理不完善、组织行为不规范、社会公信力不高等问题,设置相应的评估指标,制定公开、公平、公正的评估制度,建立组织健全、程序完备、操作规范、运转协调的评估工作机制,引导各类社会组织加强自身建设,提高自律性和诚信度。通过评估改进监管方式,提高社会组织规范化水平。

(七)争取经费保障。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支持,保证社会组织管理创新工作经费及时足额保障,确保有钱办事。

海西州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制度

为了进一步做好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

二、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有固定的住所;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六)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三、申请筹备成立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筹备申请书;

(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三)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

(四)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五)章程草案。

四、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本制度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备的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向发起人说明理由。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批准筹备:

(一)有根据证明申请筹备的社会团体的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本制度有关的规定的;

(二)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社会团体,没有必要成立的;

(三)发起人、拟任负责人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四)在申请筹备时弄虚作假的;

(五)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六、筹备成立的社会团体,应当自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筹备之日起6个月内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筹备期间不得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

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七、社会团体的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名称、注所;

(二)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

(三)会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四)民主的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

(五)负责人的条件和产生、罢免的程序;

(六)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

(七)章程的修改程序;

(八)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

(九)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完成筹备工作的社会团体的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文件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对没有本制度所列情形,且筹备工作符合要求、章程内容完备的社会团体,准予登记。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登记事项包括:

(一)名称;

(二)住所;

(三)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

(四)法定代表人;

(五)活动资金;

(六)业务主管单位。

对不予登记的,应当将不予登记的决定通知申请人。

九、依照法律规定,自批准成立之日起即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应当自批准成立之日起6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备案文件之日起30日内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社会团体备案事项,除本制度所列事项外,还应当包括业务主管单位依法出具的批准文件。

十、社会团体凭《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申请刻制印章,开立银行帐户,社会团体应当将印章式样和银行帐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十一、社会团体成立后拟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有关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称、业务范围、场所和主要负责人等情况的文件,申请登记。

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社会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应当按照其所属于的社会团体的章程所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该社会团体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

社会团体不得设立地域性的分支机构。

十二、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备案(以下统称变更登记)。

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十三、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注销备案(以下统称注销登记):

(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自行解散的;

(三)分立、合并的;

(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十四、社会团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社会团体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十五、社会团体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书。

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该社会团体的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十六、社会团体撤销其所属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办理注销手续。

社会团体注销的,其所属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同时注销。

十七、社会团体处分注销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十八、社会团体成立、注销或者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公告。

海西州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制度

为了进一步做好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制定本制度。

一、申请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

二、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二)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三)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五)有必要的场所。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的规定,不得冠以“中国”、“全国”、“ 中华”等字样。

三、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举办者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登记申请书;

(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三)场所使用权证明;

(四)验资报告;

(五)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六)章程草案。

四、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名称、住所;

(二)宗旨和业务范围;

(三)组织管理制度;

(四)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产生、罢免的程序;

(五)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

(六)章程的修改程序;

(七)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

(八)需要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五、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成立登记申请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3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一)有根据证明申请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

(二)在申请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三)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没有必要成立的;

(四)拟任负责人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五)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六、准予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由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开办资金、业务主管单位,并根据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同方式,分别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证书》。依照法律、其他行政法规规定,经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核或者登记,已经取得相应的执业许可证书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应当简化登记手续,凭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执业许可证明文件,发给相应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七、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八、民办非企业单位凭登记证书申请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将印章式样、银行账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九、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十、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十一、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须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十二、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注销以及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公告。

海西州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实施办法

为深化我州服务型政府建设,建立高效的公共管理体制机制,优化公共资源配置,提升公共服务和民生福利水平,现就海西州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目的意义

随着我州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人民群众对公共服务的需求不断增长,对公共服务供给效率和质量的要求进一步提高。将政府为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提供服务的事项委托有资质的社会组织来完成,并根据服务的数量和质量,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评估后结算服务费用,探索建立政府提供公共服务新机制,对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提高公共服务供给效率和质量、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公共服务的需求具有重要意义。

二、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深化服务型政府建设,以建立公共服务均等化保障体制、健全全州公共服务体系为目标,积极探索公共服务多元化供给模式,提高政府公共服务供给效率和质量,促进全州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

1.责任明确,协调一致。明确各职能部门的工作职责,建立协调配合机制,以提供优质的公共服务为目标,共同做好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工作。

2.公开透明,接受监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工作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广泛接受法律监督和社会监督。

3.预算管理,提高效益。按照服务型政府建设的要求,将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经费全部纳入预算管理,确保财政资金安全和高效运行,不断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三、购买服务内容

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工作,必须明确政府职责,合理确定服务项目,广泛引入社会力量,提高公共服务水平,避免政府“大包大揽”、“既养事又养人”。要加快推进以下领域的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工作,并力争取得明显成效。

(一)公共卫生服务。向社会医疗卫生服务等机构购买公共卫生服务,为城乡居民提供疾病预防控制,计划免疫,精神卫生,病媒生物防制,妇女、儿童、老年人健康管理,健康教育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等服务。

(二)公共就业服务。向社会职业介绍、技能培训等机构购买公共职业介绍、创业、公共就业培训、见习训练跟踪等服务。

(三)法律服务。向社会法律服务机构购买法律服务,委托其向居民宣传法律知识,提供法律援助,参与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工作,参与基层民主管理,实现社会长治久安。

(四)教育服务。向社会教育机构购买教育服务,改进非义务教育公共服务提供方式,引导社会资金以多种方式进入教育领域。

(五)公共文化体育服务。向社会文化、体育、演艺、文创等组织购买文化体育服务,推进民办文化馆、图书馆等文化设施免费或优惠向群众开放;推动社区、居民小区、学校、体育场馆等体育健身设施的对外开放;开展为城乡居民送文艺演出、送电影等活动,为广大群众提供多方面、多层次、多样化的文化服务。

(六)养老服务。向社会养老服务等机构购买养老服务,为符合一定条件的老年人提供老年生活照顾、家政服务、心理咨询、康复服务、紧急救援、临终关怀等服务,建立覆盖全市的较为完善的养老服务网络,促进全市老年人福利事业发展。

(七)公共交通服务。向交通运营机构购买公共交通服务,对符合一定条件的人群提供免费或优惠的公共交通服务,包括公交老年卡、公交学生月票、公交自行车规定时限内优惠、开辟特定公交线路等。

(八)其他。积极探索开展公共设施维护、环境维护等其他领域的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工作。

四、职责分工

州相关行政职能部门是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工作的主体,负责制定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相关实施意见或方案,承担具体实施和管理工作;组织制定购买社会组织服务项目的成本核算、绩效评价办法。

州财政部门负责购买社会组织服务项目的审核并将所需经费纳入预算统筹安排;及时拨付购买社会组织服务所需资金,确保资金足额到位;监督管理政府采购工作,制定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招标文书范本;参与制定购买社会组织服务项目的成本核算、绩效评价办法。

州法制部门制定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合同范本,监察、审计部门对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合同的履行,资金的安排、管理、支付、使用等进行监督检查和审计。

五、工作要求

(一)确定购买项目。州相关行政职能部门应在编制年度预算时,提出拟购买服务项目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依据相关规定对项目及其预算进行审核后,纳入财政预算统筹安排。

(二)选择服务提供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项目纳入政府采购管理,并以公开竞争方式确定服务提供机构。

(三)签订合同。实施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行政职能部门根据采购文件的相关条款及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合同范本与服务提供机构签订合同,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合同中除应明确服务范围、要求、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外,还应按照资金支付与服务质量挂钩原则明确支付方式。合同签订后报财政部门备案。

(四)组织实施。服务提供机构要严格按照合同规定提供各项服务,保证服务数量和质量。实施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行政职能部门要对服务提供机构的服务实行全过程跟踪监管,依据合同约定条款进行检查、验收;建立应急工作机制,制定应急服务预案,积极应对服务过程中的特殊情况。

(五)绩效评价。行政职能部门会同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对购买社会组织服务进行绩效评价,以服务提供机构的服务数量和质量的评估结果,作为结算服务费用的依据。

六、保障措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州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公共服务需求作为工作重点,落实政府公共服务责任。州相关行政职能部门要按照确定的基本方向和框架体系,抓紧制定相关配套文件,进一步深化政策措施,并做好各项制度、政策之间的配套和衔接,逐步使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

(二)做好舆论宣传工作。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纸等媒体,对建立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制度的重要意义、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等进行广泛宣传,为推进该项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三)突出重点分步实施。全面开展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工作任务艰巨,涉及领域广、范围大,要按照先易后难、由点到面、突出重点的原则稳步推进。市政府采购中心要加强机构建设,确保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工作顺利开展。

(四)严格财政资金管理。要严格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资金的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和滞留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资金。未按规定实施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财政部门不予支付资金。

(五)强化公众监督。及时披露、公开服务机构的选择标准、选择结果、考评标准、考评结果等与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相关的信息,以加强公众对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工作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检举,有关部门对违法行为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及时进行处理。

海西州社会组织管理联席会议制度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组织管理体制,加强登记管理机关与业务主管单位、备案机关之间的相互配合,促进我州社会组织健康规范发展,根据我州实际情况,制定社会组织登记管理联席会议制度。

一、组成单位

联席会议制度成员单位由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公安、国安等维护社会秩序和国家安全的机关组成。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为联席会议的召集单位。各单位应明确相关部门、明确专人负责,承办具体工作。

二、组成单位工作职责

(一)登记管理机关应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1、负责社会组织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2、社会组织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完成后,负责向公安、国安部门备案;

3、对社会组织实施年度检查;

4、对社会组织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社会组织给予行政处罚。

(二)业务主管单位应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1、负责社会组织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的审查;

2、监督、指导社会组织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按照章程开展活动;

3、负责社会组织年度检查的初审;

4、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社会组织的违法行为;

5、会同有关机关指导社会组织的清算事宜。

(三)备案机关应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1、负责对已经登记管理机关完成社会组织成立、变更、注销登记的社会组织备案;

2、负责刻制已经登记管理的社会组织印章;

3、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社会组织的违法行为;

三、联席会议

联席会议分定期、不定期的形式召开。每年的社会组织年检工作结束后,定期召开社会组织登记管理联席会议。对本年度社会组织管理工作情况进行通报和总结,就下一年度工作安排进行沟通、听取意见并做出相应调整。也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视具体情况不定期召开社会组织登记管理联席会议,研究处理社会组织管理服务中的重大、敏感、突发等问题。

四、其它事项

(一)沟通相关信息,做到资源共享

各单位对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方面的问题应及时交流信息,实现相关资源的共享。在管理工作中遇到疑点、难点时,应及时联系沟通,达成一致意见后,再行实施。

(二)加强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

各成员单位应加强协作,共同引导社会组织加强规范化建设,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人力资源管理、财务管理、档案证章管理和重大活动报告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同时,引导社会组织按照章程依法开展业务活动,根据《条例》规定完成年检工作。逐步建立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运行机制,促进社会组织管理的科学化和规范化。

(三)切实加强日常监管

各成员单位应严格按照《条例》规定的监督管理要求,履行好各自的职责。遇有违反《条例》的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要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需给予撤销登记行政处罚的,登记管理机关在做出处罚决定前应征求业务主管单位的意见,并请业务主管单位在征求意见表上签字盖章。业务主管单位认为社会组织已不具备存在条件,或发现所辖社会组织存在违法事实和行为的,应将其基本情况函告登记管理机关,以便登记管理机关视情给予相应处理。

海西州社会组织监管部门走访制度

为进一步掌握社会组织活动情况,加强对社会组织的监督管理,依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制定本制度。

一、参加走访的成员:走访成员单位由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公安、国安等维护社会秩序和国家安全的机关组成。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为走访单位的召集单位。各单位应明确相关部门、明确专人负责,承办具体走访工作。

二、走访的对象: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三、走访方式:民政、公安、国家安全部门等部门联合定期走访各社会组织。

四、走访时间:每年年中对每家社会组织定期走访1次,详细了解社会组织的活动情况。遇特殊情况,视情况增加走访次数。

五、走访内容:

(一)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情况;

(二)开展业务活动情况;

(三)开展经营活动情况;

(四)财务管理和经费收支情况;

(五)办事机构和分支机构的设置情况;

(六)负责人变化情况;

(七)在编及聘用工作人员情况;

(八)其它有关情况。

六、走访记录:监管单位走访社会组织,要做详细的记录,包括走访时间、走访地点、走访人等内容,重点记录社会组织活动情况信息。

七、及时建立走访社会组织信息档案,及时更新有关信息,实行动态管理。

八、及时反馈走访信息,对走访中收集到的信息资料认真归纳梳理,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

九、民政、公安、国家安全部门在社会组织管理工作中应当加强合作,密切配合,互通情报,共同做好社会组织的走访工作。

海西州社会团体违法行为查处制度

为了进一步查处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

二、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

(二)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五)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七)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三、社会团体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

四、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社会团体筹备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五、社会团体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社会团体被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收缴《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和印章。

六、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海西州民办非企业单位违法行为查处制度

为进一步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根据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业务主管单位撤销批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

(二)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五)设立分支机构的;

(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七)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 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

四、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五、民办非企业单位被限期停止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其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被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收缴登记证书和印章。

六、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海西州社会组织评估制度

为了贯彻落实民政部《关于推进民间组织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精神,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国家民政部《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的社会组织,是指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本办法所指的社会组织评估,是指依照一定的程序,根据相关指标体系,对社会组织进行全面、综合的分析和评判。

二、社会团体开展综合评估,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规范化建设评估。评估内容从基础条件、内部治理、工作绩效(业务活动和诚信建设)、社会评价等方面进行评估。

三、社会组织评估等级有效期5年。

四、本办法适用于经县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注册登记一年以上的社会组织。

五、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估机构不予评估:

(一)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二)上年度年检不合格的;

(三)上年度被登记管理机关处罚过的;

(四)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认为其他不符合评估条件的。

六、社会组织评估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分级管理原则。按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权限,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对本辖区内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组织和管理。

(二)分类评定原则。根据社会组织类型按照不同指标分别开展评估。

(三)客观公正原则。评估的内容、指标、程序、方法等要遵循科学性、客观性、公正性、公开性。

(四)循序渐进原则。紧密结合社会组织发展现状和社会组织管理工作实际,因地制宜,分步推进,逐步完善。

七、社会组织评估不收取评估费用,所需经费由各级社会组织管理工作专项经费列支。

八、县级登记管理机关设立评估委员会,负责本级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评估的具体工作可以通过建立或委托相应的评估机构进行操作。

九、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是社会组织评估工作期间的非常设机构,根据登记管理机关的授权,负责社会组织评估的审定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对评估机构的初审结果进行审核;

(二)公示评估结果,发布评估结果公告;

(三)负责将审核意见和评估结果报送本级登记管理机关。

十、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由7-25名委员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2―3名。委员由有关政府部门、研究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社会组织推荐,民政部门聘任。

十一、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对审核结果进行表决,表决采取记名投票方式,每位委员1票,设同意票和反对票,不得弃权,投票结果以超过到会委员半数以上为准。每位委员须在审核意见和表决结果资料上签名确认。

十二、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熟悉社会组织管理工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坚持原则,公正廉洁,忠于职守;

(三)精通业务,在所从事的领域内有较高声誉。

十三、设立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办公室,作为评估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具体负责评估工作的组织实施。其主要职责:

(一)制定评估工作程序和实施方案;

(二)建立评估专家数据库,聘请评估专家;

(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送审的社会组织评估申报材料,并对其参评资格进行审核;

(四)组织评估机构进行实地考察和初评;

(五)受理复核申请和社会检举。

十四、社会组织评估工作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登记管理机关发布评估通知或公告;

(二)业务主管单位对社会组织进行动员培训;

(三)社会组织在规定时间内向业务主管单位申报;

(四)社会组织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自评,并将自评材料报送业务主管单位;

(五)评估委员会办公室会同业务主管单位对申报参加评估社会组织的参评资格和提交的自评材料进行审核;

(六)评估机构组织进行实地考察和初评;

(七)评估委员会对初评材料进行审核,作出结论并向社会公示;

(八)登记管理机关根据评估委员会的评估结论和公示结果,授予评估等级,并颁发证书和牌匾。

(九)将获得4A以上等级(含4A级)的社会组织评估结论报上一级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备案。

十五、社会组织评估结果分为5个等级,依次为5A级(AAAAA)、4A级(AAAA)、3A级(AAA)、2A级(AA)、1A级(A)。评估等级证书和牌匾按民政部统一规定制作。

十六、获得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应当将等级牌匾悬挂在服务场所或办公场所的明显位置,也可以在开展对外活动和宣传时,将评估等级证书作为信誉证明出示。

十七、在有效期内,获得3A级以上等级的社会组织,可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获得3A级以上的社会组织,可优先享受政府购买服务等有关政策。

十八、获得4A级以上的社会组织,在有效期内实行简化年检程序。

十九、被评估社会组织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复核。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办公室自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60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二十、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和评估小组在评估工作中,应严格遵照评估标准和规定,不得随意简化评审流程,在评估结果公布前不得对外泄漏评审情况。

二十一、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在评估中,应积极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对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评估机构及人员串通作弊,致使评估结果失实的,由本级登记管理机关宣布评估结果无效,并给予通报。

二十二、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委员或评估机构工作人员在评估工作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致使评估结果有失公正的,取消其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委员或者评估机构工作人员资格,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二十三、社会组织在获得评估等级有效期内,出现年检不合格记录或违纪违法行为的,登记管理机关将视情节轻重,降低或者取消其评估等级,并予以公告。

二十四、被取消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须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将评估等级证书和牌匾退回登记管理机关;被降低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须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将评估等级证书和牌匾退回登记管理机关,换发相应的评估等级证书和牌匾。拒不退回(换)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收缴并公告作废。

海西州社会组织备案管理制度

为加强对我州社会组织的管理监督,维护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防范、杜绝社会组织发生违法行为,结合我州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社会组织核准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撤销登记时,由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报公安、国安部门备案。

二、社会组织刻制印章,须持有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或证书副本)和登记管理机关的证明,到社会组织办事机构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办理准刻手续。对社会组织或个人擅自刻制印章,情节严重的,由公安部门依法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和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三、对外省、市社会组织和港、澳、台社会组织来我州进行各种活动的,需经我州有关政府职能部门批准,并报我州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公安、国安部门备案。对未经批准的,由公安、国安等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登记管理机关给予配合。

四、公安、国安部门应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通报有关非法社会组织可能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登记申请的情况,尤其是带有不良政治倾向的非法组织情况;登记管理机关应定期或不定期向公安、国安部门通报社会组织申请登记、核准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撤销登记及社会组织重大活动情况。必要时,公安、国安部门可查阅社会组织的有关档案资料。

五、登记管理机关、公安、国安部门在社会组织管理工作中应当加强合作,密切配合,互通情报,共同做好社会组织的社会稳定工作。

六、登记管理机关、公安、国安部门之间应建立定期或不定期的工作联系制度。公安、国安部门可视工作需要指派专人与登记管理机关进行联系。

七、对核准登记的社会组织进行违法或违反政府有关法规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对违法社会组织的调查和依法处罚,公安、国安部门在调查和处罚等方面给予必要的配合和支持,如查封社会组织的办公地址、封存或收缴社会组织印章及登记证书等。对触犯刑律的社会组织负责人或成员,直接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对未经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筹备和登记而擅自以社会组织名义进行活动的非法组织,由登记管理机关明令取缔,公安、国安部门予以配合。对被撤销登记、明令取缔后仍以原社会组织名义进行活动的,由公安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罚。

九、对秘密结社的以及其他组织或个人滥用、冒用社会组织名义从事扰乱社会治安和非法政治活动的,由公安、国安部门负责查处,登记管理机关给予配合。

海西州社会组织年度工作检查制度

为了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加强对社会组织的管理,依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制定本制度。

一、 经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下称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社会组织(下称社会组织),必须按本办法的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下称年检)。

二、 社会组织年检于每年第一季度进行,于6月30日前结束。如有特殊情况,可适当顺延时间。

三、登记管理机关与其核准登记的社会组织的办事机构不在同一地点的,可以委托下一级登记管理机关进行年检,受委托的登记管理机关于年检结束后30日内,将年检结果报送原登记管理机关。

四、 社会组织年检的内容包括:

(一)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情况;

(二)开展业务活动情况;

(三)开展经营活动情况;

(四)财务管理和经费收支情况;

(五)办事机构和分支机构的设置情况;

(六)负责人变化情况;

(七)在编及聘用工作人员情况;

(八)其它有关情况。

五、社会组织年检的程序是:

(一)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有关年检公告或通知;

(二)社会组织在规定的时间里领取《社会组织年检报告书》;

(三)社会组织按要求准备材料并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后,报送登记管理机关;

(四)登记管理机关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年检内容进行检查并审核有关材料;

(五)登记管理机关做出年检结论。

六、 社会组织在接受年检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上一年度工作总结和本年度工作计划;

(二)上一年度财务决算并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

(三)《社会组织年检报告书》;

(四)《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或《社会组织登记证》)副本;

(五)其它需报送的有关材料。

七、登记管理机关在对社会组织进行年检过程中,可单独或会同有关部门,对社会组织财务进行检查或对其进行财务审计。

八、 社会组织年检的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类。年检结束后,登记管理机关应在《社会组织年检报告书》及《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或《社会组织登记证》)副本上签署年检结论并加盖年检印鉴。

九、社会组织符合下列情形的,确定为年检合格: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

(二)依照章程开展活动,无违法违纪行为;

(三)财务制度健全,收入和支出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四)及时办理有关变更登记及机构设置备案手续;

(五)认真按民主程序办事;

(六)在规定时限内接受年检。

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组织,为年检不合格:

(一)一年中未开展任何业务活动的;

(二)经费不足以维持正常业务活动的;

(三)违反章程规定开展活动的;

(四)违反财务规定的;

(五)内部矛盾严重,重大决策缺乏民主程序的;

(六)违反有关规定乱收会费的;

(七)无固定办公地点一年以上的;

(八)未办理有关变更登记或机构备案手续的;

(九)无特殊情况,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接受年检的;

(十)年检中弄虚作假的;

(十一)违反其它有关规定的。

十一、 年检不合格社会组织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社会组织,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并由登记管理机关在报刊上予以公告。

十二、社会组织不接受年检或有其它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社会组织处罚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海西州社会组织业务主管部门的核准制度

为了做好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制定社会组织业务主管部门核准制度。

一、成立社会组织,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对其进行审查;

二、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指导社会组织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三、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社会组织年度检查的初审;

四、业务主管部门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问查处社会组织的违法行为;

五、业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机关指导社会组织的清算事宜。

六、业务主管单位履行前款规定的职责,不得向社会组织收取费用。

海西州社会组织重大活动报告制度

为加强社会组织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建设,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

经全州范围内各级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社会组织重大活动内容

(一)社会组织举行的成立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二)社会组织理事会等领导机构的换届会议、确定会费标准、法定代表人变更的会议,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成立大会;

(三)社会组织举办的涉及重大政治、经济、理论等方面的跨地区学术活动;

(四)年度工作会议、举办大型成果展览、广告宣传、论坛、讲座、面向社会的培训班等;

(五)公开举行的募捐、资助;

(六)参与竞拍、投资或承接大型项目;

(七)社会组织的涉外活动,包括吸收境外人士担任社会组织名誉职务;与境外社会组织合作或联合举办的活动;接受境外社会组织的捐赠;邀请境外人士或境外社会组织参加活动;组团出国出境、与境外社会组织的交流交往活动等;

(八)开展评比、达标(授牌)、表彰活动及违法被查处的情况;

(九)社会组织创办实体;

(十)建立党组织情况。

社会组织开展涉外活动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活动,需要报批的,还应依法向有关行政部门办理报批手续。

三、报告程序

社会组织开展的重大活动要严格按照本组织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操作程序进行。事前应主动报告业务主管单位,经审查同意或认可后,提前5个工作日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会议通知、活动的文件、资料等书面材料,登记管理机关按规定进行审查,并视情派员参加活动予以指导监督。

四、相关要求

社会组织要严格遵守重大活动报告制度,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此项制度执行情况作为社会组织年检、社会组织评估的重要内容和评比先进的重要标准。对违反规定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将按社会组织管理的政策法规依法进行查处。

上一条:社会救助政策 下一条:灾情统计、核定、报告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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